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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330000152548208-/2021-0617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机构 市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6-17
名    称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权责事项清单(2021年版)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权责事项清单(2021年版)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权责事项清单(2021版)
序号 实施主体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事项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 行政强制 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四章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1.取得批准责任: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取得批准后组织调查处理。
    2.调查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调查,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
    3.收缴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予以收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四章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理的。
    2.不依法回避;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实施调查处理的。
    3.违法实施调查处理,给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履行职权过程中,腐败、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 行政强制 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泄密隐患的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1.取得批准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取得批准后专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告知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执行责任:根据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监督责任:对被检查单位执行行政措施情况进行监督,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对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专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四章第二十条: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有关设施、设备、场所和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对登记保存的设备和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持设备中存储信息的原始状态,不得对其进行改写、删除等操作。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括泄密隐患具体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等。
    3-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理的。
    2.不依法回避;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实施调查处理的。
    3.违法实施调查处理,给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履行职权过程中,腐败、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 行政检查 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1.告知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2.检查责任:按程序进行,对受检机关进行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检查意见,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4.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市(地)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保密检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检查工作。第四章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1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保密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二)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第四章第十六条:保密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检查组,配备检查人员,明确检查组长和其他检查人员职责分工。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佩带相关证件。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四章第二十条: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有关设施、设备、场所和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对登记保存的设备和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持设备中存储信息的原始状态,不得对其进行改写、删除等操作。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括泄密隐患具体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等。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4-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不依法回避;检查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实施检查的。
    3.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履行职权过程中,腐败、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 行政检查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第七条:泄密案件查处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1.受理责任: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依法及时受理。
    2.初查责任: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
    3.立案责任:对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4.调查责任:立案后,组织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实施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等。
    5.处理责任:调查结束后,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6.结案责任: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泄密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2.【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了解是否存在泄密事实。
    3.【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经初查应当予以立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填报立案表,并附案件线索材料、初查情况报告,报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案件立案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指导、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
   5.【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调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存在泄密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人员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6.【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提交结案报告,经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线索而不依法及时受理的;
  2.不按规定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线索进行初查的;
  3.对应当立案查处的泄密案件不予立案查处的;
  4.在泄密案件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对存在泄密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泄密案件不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的;
  6.对应当结案的泄密案件不予结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行为。
    1.【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九章第六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泄密案件,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5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 其他行政权力 要求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1.取得批准责任: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取得批准后组织调查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决定责任: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决定,通知有关运营商、服务商删除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4.监督责任:对运营商、服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删除的,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四章第十六条:保密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检查组,配备检查人员,明确检查组长和其他检查人员职责分工。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佩带相关证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4-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五章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4-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理的。
    2.不依法回避;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实施调查处理的。
    3.违法实施调查处理,给有关运行商、服务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履行职权过程中,腐败、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 行政许可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改)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受理责任:接收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对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书面审查及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上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决定责任:根据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与审查情况,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申请单位投入使用,并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按时办结。
    4.监管责任:对落实保密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市级及以下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第四章第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测评审查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机关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同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向相应的保密测评机构出具测评通知。不符合要求的,向机关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列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的时间。
    2.【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三章第二十条:机关单位提出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申请前,应当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组织对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自评估。第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通过自评估后,机关单位应及时将申请测评审查的函、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申请书、自评估意见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具有审查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现场审查后再作出审查决定。
    3.【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对监测评估和审查合格的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第六章第三十条:机关单位擅自将未通过监测评估和审查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或者不按规定申请风险评估和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涉密信息系统,断开该系统与其他涉密信息系统的连接。
    4.【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残留风险管控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保密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投入使用条件而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查同意的。
    3.履行职权过程中,腐败、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申请审查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18〕59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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