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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330000152548208-/2019-1216005 公开目录 行政检查
发布机构 市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12-16
名    称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行政检查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保山市国家保密局行政检查

一、保密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家保密局和各机关、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保密检查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国家保密局根据保密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布置。”

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各地、州、市、县国家保密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七)督促检查有关保密技术管理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技术或者行政措施,堵塞泄密漏洞;负责规划并检查指导本地区保密技术的推广应用;(八)开展保密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工作,直接或者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泄密事件;……”

5、《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二、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四、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监督、检查、责任登记

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2、《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

五、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法律依据:

1、《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2、《云南省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定密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央有关机关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并对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七、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各级国家保密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进行保密监督和检查,对不称职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八、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云南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业务指导。”

九、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分级保护工作的开展;(二)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规范信息定密,合理确定系统保护等级;(三)参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论证,指导建设使用单位做好保密设施的同步规划设计;(四)依法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五)严格进行系统测评和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监督检查。对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七)了解掌握各级各类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和泄密事件。”

十、对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和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法律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将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和建设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负责系统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十一、对试卷保密的保密管理情况的检查

法律依据:

1、《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半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第四十条“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天对答卷保管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二、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十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作和相关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依据:

《云南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数字化工作和相关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保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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